吳春明理事長分享 擔任調解委員的日子
  vol.8,no.24 第04版 | 作者:新北市工業會榮譽理事長/吳春明 | 點閱次數:609 | 推薦朋友 | 環保列印
 

二十多年前吳春明理事長因緣際會由板橋市市長林鴻池推薦進入板橋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當委員,吳理事長說那是他一生當中的轉折點,在八年期間處理了很多車禍的案件,離開後又獲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聘請為消費爭議的調解委員及勞工局勞資爭議的調解委員,一直擔任到現在。

學習用別人的角度看事情,多一分寬容,多一分理解

所謂調解就是當兩造雙方爭議的中間人,俗稱「公道伯」,只要達成和解案件送到法院核定成為最終判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當委員要有一些的法律常識和技巧以及社會豐富的經驗,而如何避免「公親變事主」也是對委員們很大的挑戰。我想建議兩造雙方來調解之前心裡應該要有各退一步的和解心態,這才是真正解決問題之道。很多人一直執著於某些堅持,但對解決事情一點幫助也沒有,到最後只能選擇唯一的途徑訴訟。而且很多當事人在描述事情發生的來龍去脈時沒有說清楚,委員們聽了一頭霧水,一再追問下才大致了解,如果沒有說清楚委員們怎麼有辦法幫他們調解呢?而兩造雙方如何理性的溝通,那就要看委員們能夠掌握多少關鍵並加以協商了,先論理、論情最後再論法,當然,如果走到把法條拿出來那一步時,就沒有辦法論理論情了,當下委員們必須提出有效的辦法來說服兩造雙方,並創造可能達成和解的契機。接下來我介紹幾個案例來分享。某社區有一位女士年紀大概是2535歲之間,她經常去逛便利商店,有一次被店長誤認為她偷竊,馬上通知警察,警察不分青紅皂白就把她帶到警察局做筆錄,里長解釋這位女士疑似是中度智障者,按照規定筆錄必須有監護人在,但當監護人也就是她媽媽匆匆趕來時筆錄已問完,女兒雙手也被銬上手銬準備移送地檢處,媽媽雖然一肚子火但也只能到地檢處按程序申請交保把女兒帶回家,那時已經清晨兩三點了,之後媽媽到法院提出告訴,被告人是市政府,經過一段時間法官判她的女兒不起訴處分,經辦警察及長官則被懲處,刑事訴訟已經告一段落,但民事訴訟還是要解決,之後轉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當然這個案件經過幾次的調解還是很難達成和解,而到底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讓兩造雙方同意達成和解,這就是委員的挑戰。另一案件是有一位女士買一隻名貴的小狗回家,但到了第五天小狗有了狀況,即便送去動物醫院也花了不少醫藥費,幾天後還是往生了,這個案件便送到消費爭議委員會來,申訴人希望能夠賠償醫藥費及購買費用,但對造人認為這隻狗不可能在幾天內就生病甚至死亡,兩造雙方吵得不可開交,不管是什麼結果兩造都不滿意,也就是一開始就沒有往和解的方向去做思考,根本無法把事情解決。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對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結果就不同,我們應該學習用別人的角度來看事情,多一分寬容,多一分理解。在學校時老師都教學生要正向思維,要有解決事情的能力,但許多人只具有解決別人的能力,卻缺乏說服自己的能力,希望我們共同勉勵,讓自己在處理紛爭時能更加得心順手。